曼德尔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简论
第二版附录:论社会必要劳动
三位瑞典作家认为 , 本书对社会必要劳动所作的二重规定 , 起于作者的混淆。他们认为 , 在决定社会必要劳动的两个因子──1.某一生产部门中劳动的平均生产率及2.用某一商品来满足的实际社会需求中,只有第一个是正确的。第二个因子决定的不过是商品的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额而已。
这几位批评家错了。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中 , 马克思说明了「社会必要劳动量」的这两种规定要如何合而为一。它们要合并起来,因为价值乃是一个社会性的范畴。「社会必要劳动量」一词 , 提出了一个问题:什么是社会性地必要去做的?答案很明显:去满足实际需求。在一个以普遍化了的商品生产为基础的制度里 , 在这种经营者除非将生产出的商品卖出即无法实现剩余价值及积累资本的制度下,「某工业部门的平均生产率」甚至「现有生产能量」这种概念,若不联系到要被漏足的欲望上去,都是没有意义的。
依此观之,「平均生产率」鼠不是一个纯粹技术性的「事实」,也非某一工业部门所有工厂的生产能量除以所雇生产者总数得出的数学平均数。反之,它按照生产能量和销售之间的关系而变动。如果某一国家中三分之二的煤矿部有困难把煤卖掉,只以生产能量的百分之五十在工作,甚至完全停止生产,煤矿业的「平均生产率」必定大异于所有矿部在以全付能量进行生产时的「平均生产率」,即使在这中间煤矿业并未有任何技术上的革新 。
马先思区分出三种情况:1.一商品的价值由按照此工业部门技术平均生产率来生产的工厂来决定的情况 ( 供给与需求结构上的平衡 ); 2.商品价值由比此工业部门平均生产率为高的工厂来决定的情况 ( 供给在结构上超过需求 );3.商品价值由比此工业部门平均生产率为低的工厂来决定的情况 ( 需求在结构上超过供给 ) 。 ( 见一编译局中译本资本论一九七五年版第三卷203-209页。 ) 在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下,以较优生产率进行生产的工厂将实现剩余利润。
这便是何以马克思区分商品的「个别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原因。为了使此小册子──它仅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一个导引──所含的解说不敢过度复杂,在我试图尽可能清楚地重新呈现马克思的推理路线时 , 我决定不用「市场价值」一词。
按平均强度在生产过程中支付出的活生生的人类劳动的简单而抽象的总量 , 决定了在社会中新创造出了的价值总量。这个总量在生产过程中已决定在先。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在市场中发生的事 , 不能够增加它,也无法减少它。不过这个规则,只有对整个社会才有效。对个别工业部门以及个别工厂,它不是正确的。市场价值可以和「个别价值」不同,或者和个别商品中实际包含的抽象劳动量不同 (在一部门内部价值和剩余价值量的重新分配 ) 。而生产的价格,也可能末同于此市场价值 ( 不同部门之间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重新分配 )
在价值和剩余价值重新分配的机械作用中,社会需要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一方面有社会的物质资源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在另一方面则有社会为了满足其各种需要而依某一种方式分划其实际需求 ( 此所谓方式,即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对抗性的分配条件下度量与量化其需要的方式),要在这两个方面之间在一个时期内重建平衡,正好便是价值律的基本功能之一,而这种平衡乃是普遍化了的商品生产永边无法先在地或者直接地实现者。